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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量校准法立法原则
中计量法的立法要依据以下几条原则制定:
1.统一立法、区别对待原则。无论是经济建设的计量工作,还是与人民生活、健康息息相关的计量工作,都必须统一立法,都要受该法律的约束。仪器计量但在管理方法上要区别对待。例如,事关人民生活,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计量工作应由政府计量部门实行强制性管理;有的主要由企业、事业组织及其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自主管理,各级政府计量部门侧重于监督和服务。
2.设施分类分级规划建立。制造仪器校准在国家统一指导下,属于社会公用的计量设施,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分级规划建立;属于各部门及其所属企、事业组织内部使用的计量设施,由各部门和企、事业组织规划建立。
3.实行行政干预和经济调节相结合的原则。
4.短期内无法实施的,暂不立法。
5.皮革仪器校验计量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充分证明以上4条原则是十分正确的,这也使《计量法》在我国众多的法律中成为“时延性”好的法律之一。
自觉遵守公正性声明
遵循科学求实原则,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从事校准工作
校准费用不高于国家及省、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,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
自觉遵守公正性声明
根据实际情况和客户需求,不断改进业务流程,符合校准工作在服务的时间标准内完成
主动了解客户需要, 提供质优服务,及时受理和处置客户的投诉,提供快捷、方便的后续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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